经济与管理学院

“流域综合治理与水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8-12-20    点击:


为了提升流域综合治理与涉水产业发展研究中心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的能力与水平,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的学术指导与引领作用,依据《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流域综合治理与涉水产业发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中心学术委员会)是本中心的学术指导机构。


第二章  学术委员会组织机构

第二条 本中心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4名,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至少7人以上。

第三条 本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经全体学术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由超过2/3的学术委员会委员选举同意确定。

第四条 本中心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对重大事项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每位委员1票,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委托方式,以便不在当地的委员参加表决。


第三章  学术委员会职责

学术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第五条 制定和修改本中心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六条 审议本中心的科学研究方向、建设目标和发展规划。

第七条 评审本中心的开放基金课题或专项研究项目申请,提出资助建议;对重大课题经费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监督。

第八条 评审与鉴定本中心开放基金课题结题成果以及本中心完成的重大研究成果。

第九条 对本中心开展国内外合作和学术交流提出建议,协调举办重大学术活动。

第十条 定期听取本中心主任的工作汇报,对本中心的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四章  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十一条 本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有高级职称、有扎实的科学研究基础、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学术造诣、在学术界有较高的声望和影响力、有丰富的学术背景以及教学、科研和实践经验。

第十二条 本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从全国范围聘请,其中三峡大学所占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3。适当情况下可聘请国外学术造诣、知名度高的学者。

第十三条 本中心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增补,由主任提名,全体委员2/3同意确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中心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及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交办的有关事宜,由本中心负责落实。

第十五条 对本章程的修订须经过全体委员表决或无记名投票,并有2/3以上多数委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201911日起实施,解释权属流域综合治理与涉水产业发展研究中心。



流域综合治理与涉水产业发展研究中心

2018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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