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大学实验室建立、撤销、调整管理规定
三峡大资〔2009〕14 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根据《三峡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三峡大资〔2009〕13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实验室是指学校各教学科研单位的独立建制的实验室、实验中心(以下统称实验室)。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都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审批。
第三条 实验室按照管理级别划分为以下几类:国家重点实验室(试验站)、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示范中心)、校级实验中心或实验室。
第四条 实验室按类别划分为教学实验室和科研实验室。实验中心由各类以教学为主的实验室组成。科研实验室是指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正式承认的以科学研究为主的实验室。
第五条 实验室的建设应根据学校学科建设的总体规划,按照学校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任务以及实际需要确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避免小而全、分散重复设置。
第六条 实验室的设立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二) 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用房、环境与设施;
(三) 有足够数量及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 有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的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
(五) 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七条 实验室的建立必须按规定进行。凡申请新建的实验室,须由学院向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实验室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将根据实验室类别会同学校相关部门共同审核,经批准后建立。
第八条 实验室的调整是指实验室的更名、实验室的合并或分割、实验室方向及任务的变化等。实验室的调整需要由学院说明调整的理由和方案,书面报送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同时要做好相应教学和科研仪器设备资产的划转和交接工作。
第九条 实验室的撤销由学院说明实验室撤销的理由、方案以及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安排、实验室用房的处理办法、实验室仪器设备资产及相关经费的处理意见等,书面报送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条 国家重点实验室(试验站)、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示范中心)的建立、调整和撤销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并批准。校级教学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会同教务处审核,校级科研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由科学技术处负责审核。
第十一条 实验室的建立、调整、撤销经审核通过后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统一发文。实验中心下设的二级实验室的建立、调整、撤销由实验中心负责,但须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备案并办理资产转移等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在执行实验室调整和撤销工作时,要严格按学校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资产清查和交接,保障国有资产不流失。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三峡大学实验建立、撤销的暂行规定》(三峡大教字〔2000〕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