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大学实验室对外服务管理办法
三峡大资〔2011〕9号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实验室先进仪器设备和专业技术资源的作用,规范实验室的对外服务工作,调动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为社会提供服务,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设置的各类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可利用实验室资源,积极开展对外服务工作。
第三条 实验室对外服务的范围包括:
1. 开展科学实验、检测、分析等技术服务。
2. 开设实验教学课程。
3. 开展计算机操作实习。
4. 进行实验室技术咨询。
5. 其它技术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是全校实验室对外服务的归口管理单位,各学院(实验中心)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对外服务的具体管理。
第五条 实验室对外实行有偿服务。各学院(实验中心)要按服务项目和类别制定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中应包含材料消耗费、设备折旧、人员工资、水电费及管理费等。每年的12月,各学院(实验中心)要将制定或修订的收费标准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汇总审核后由财务处上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下年度开始执行。
第六条 实验室是对外服务的基本承接单位。提供对外服务前需要填写《三峡大学实验室对外服务项目审批表》,由学院分管领导或实验中心主任审批后,方可实施。2万元及以上的对外服务项目,还必须通过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签订对外服务合同。任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承接项目。
第七条 实验室对外服务的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由学校设立实验室对外服务的收入专户进行核算。各学院(实验中心)要指定专人负责,一般由实验中心办公室主任兼任。提供对外服务时,该负责人根据审批表填写《三峡大学实验室对外服务缴费通知单》,服务对象持通知单到财务处办理缴费手续,凭财务处开具的票据返回到该负责人处安排相关服务。《三峡大学实验室对外服务缴费通知单》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统一印制、管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取现金,或将收入转入校内、校外其它账户;对外服务的实验室不得截留、隐匿服务取得的收入,一经发现,所得收入全部收交学校,并根据情节轻重按学校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未经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批准,不得向校外单位或个人出租仪器设备。
第十条 各学院(实验中心)要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对外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一条 学校按实验室对外服务收入的10%提取管理费,其余90%划归学院(实验中心)使用,作为实验中心业务费、仪器设备维修保养费、承担者的劳务酬金等开支,由学院(实验中心)负责分配,分配办法报资产处审查备案。
第十二条 实验室对外服务收入每半年结算一次。各学院(实验中心)应填写《三峡大学实验室对外服务结算表》,提供《三峡大学实验室对外服务缴费通知单》存根和相应的缴费票据留存联作为支撑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核对无误后,办理经费结算手续,划分相关经费到各学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