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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大研〔2019〕48号关于发布《三峡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意见申诉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10    点击:


三峡大研〔201948

 

 

关于发布《三峡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意见申诉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现将《三峡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意见申诉管理规定(暂行)》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三峡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意见申诉管理

规定(暂行)》

 

                 三峡大学  

              2019年10月8日  

三峡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年10月8日印发  

      共印5份  

附件:

三峡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意见

申诉管理规定(暂行)

为完善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保障体系与监督体系,保证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意见的科学、客观、公正,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  学位论文评阅要求及评阅意见的运用

一、学位论文评阅是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保障的重要环节,我校对所有研究生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均实行匿名(“双盲”)评阅。硕士学位论文评阅要求及评阅意见的运用按照《三峡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质量保障办法(试行)》(三峡大研〔2018〕5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博士学位论文评阅要求及评阅意见的运用按照《三峡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质量保障办法(试行)》(三峡大研〔2018〕6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为充分发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学位论文质量管理中的把关作用,学校鼓励学院在论文评阅管理和评阅意见的运用与处理中采用更为严格的标准。

三、导师应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严格把关,充分吸取评阅专家意见,认真指导研究生修改完善论文。

第二条  申诉受理原则

在一次学位申请过程中,若2位及以上评阅专家的评阅结果为不合格(评阅分数未达到70分),研究生不得提出申诉。

若一位评阅专家的评阅结果为不合格,原则上研究生不得提出申诉。若研究生提出申诉,导师应认真甄别、严格审核,认为评阅意见确有不公正或存在学术争议的,可根据本办法同意研究生提出申诉。

第三条  申诉及受理程序

一、若研究生对专家的评阅意见存在异议,可在收到评阅意见后的3日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研究生须填写《三峡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意见申诉申请表》,详细阐明申诉理由,并提交给导师。

二、导师接到研究生申诉申请后,应严格审核把关。同意其申诉理由的,须签署详细意见。不同意其申诉理由的,应做好解释和论文指导工作。

三、学院接到研究生提交的申诉申请,在3个工作日内,根据专家评阅意见及导师意见,甄别是否存在学术争议或评阅结果有失公正,决定是否启动申诉受理程序。决定不启动申诉受理程序的,需及时通知研究生及导师。

四、学院决定启动申诉受理程序的,需及时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进行学术评议,对专家的意见和建议逐条给出“同意”或“反对”的学术评议结论,并详细阐明理由。根据学术评议结果进行表决,裁定是否支持研究生申诉意见,并形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议,决议应与逐条学术评议结论具有一致性。与会人数须达到分会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为有效。赞成票达到表决票的三分之二,且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为支持申诉。

1.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议为驳回研究生的申诉,需及时通知研究生及导师。

2.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议为支持研究生申诉的,应根据本规定提出明确意见,并将书面决议等相关材料提交至校学位办。

五、校学位办在接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议的3个工作日内,审核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议的程序规范性、逐条学术评议结论与分委员会决议的一致性,对研究生的申诉做出最终裁定。

第四条  申诉的处理

一、若最终裁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议的程序规范、最终决议应与逐条学术评议结论一致的,由校学位办负责增聘专家对论文进行评阅,具体如下:

1.硕士学位论文:增聘不少于2位校外专家进行匿名评阅,且所有增聘专家的评分均≥70分的,评阅通过。

2.博士学位论文:增聘不少于3位校外专家进行匿名评阅,且所有专家给出的评分均≥70分的,评阅通过。

二、若最终裁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议的程序规范性或分委员会最终决议与逐条学术评议结论的一致性存在问题的,驳回申诉。

第五条  相关规定

一、在一个学年度的学位申请过程中,导师同意送审的学位论文,有研究生3人次及以上论文评阅未通过的,则导师年度上岗资格审核结果为不通过。

二、校学位办不受理研究生或导师对专家评阅意见的越级申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对论文评阅意见的学术评议,校学位办负责审核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议的规范性和一致性。

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受理研究生申诉时,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四、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议为支持研究生申诉的,该论文在学校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工作中为指定抽检论文。

五、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议为支持研究生申诉的,该论文若在上级部门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中,成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将根据相关规定追究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责任。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之前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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